嘉南大圳興建

嘉南大圳開發前

水利設施

1範圍及行政區沿革

  嘉南平原的範圍界定,西起西部海濱,約東經120度,東止於阿里山山脈山麓及高屏溪西岸,約東經120度35分,南北範圍因功能的需要而有不同的界定,本文所界定的嘉南平原是以大圳最初的灌溉區域為範圍,即北以濁水溪為界,南止二仁溪,範圍東西寬約71公里,南北長約110公里,全區面積約4,884平方公里,約佔全島面積的14﹪。   歷史上嘉南平原的行政區演變來看,其實在1920的5州2廳時期,其範圍已大致確定,即台南州所轄的行政區範圍,行政區劃是1市10郡16街50庄,此一行政區劃至戰後只有名稱上的改變,實際轄區至1975年以前並沒有太大的改變。   由於嘉南大圳的水利組織因時期不同,灌溉區範圍亦有所調整,在1975年(民國64年)以前包含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台南市等四縣市,但由於前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臺灣省政府頒佈「加速農村建設時期健全農田水利實施要點」,規定將嘉南農田水利會所屬雲林灌溉區劃出合併於斗六、竹山二水利會,使本區的灌溉範圍減少雲林縣地區,但雲林灌溉區雖然從嘉南水利會劃出,但還是屬大圳濁幹線系統,故本文探討嘉南大圳範圍的界定仍舊是雲、嘉、南五縣市的區域範圍。

2荷鄭時期興修水利

台南為台灣最早開發的區域,荷蘭時期與明鄭時期為了確保其根據地糧源,並開拓台灣,廣為利用地理形勢建築埤潭以玆灌溉,以補救乾季雨量過少,產能不足的問題。   荷蘭時期作為統治台灣中樞的荷屬東印度公司以商業利益為核心思量,於生產方面矚目於砂糖生產與米作、鹿皮,因此獎勵農耕,並修築陂塘堤圳,資給耕牛、農具、種籽等,並建立所謂「王田」制度。   現今烏山頭水庫內有一「三角埤公園」,致使一般常誤認為三角埤為嘉南村之舊稱,並以為其埤塘即是烏山頭水庫昔時之水利設施。其實,嘉南村之舊地名實乃「三腳埤」,為三處獨立之埤塘,一在今烏山頭水庫漁管處內、一在今烏山頭淨水廠後方、另一則在現今之新送水口附近,荷蘭人治理台灣時即利用其三腳埤興築水利設施。   明鄭末年鄭成功驅走荷蘭人後,屯兵駐守,大事移民墾殖,烏山頭附近地區,於明鄭時期便以屯田制度建立不少聚落,如官田鄉官田村「官佃」、「中協」聚落、六甲鄉中社村「林鳳營」聚落、柳營鄉果毅村「果毅後」等,鄭氏政權以烏山頭為附近地區之水源地,大力發動民眾興築水利,以確保民食軍糧生產無誤。   此一興修水利以旺農產的開發方針,到了清朝時期更是全面性地施行,如番子橋埤(今官田鄉葫蘆埤)、岩後埤(官田鄉烏山頭)、洗布埤(六甲鄉六甲村)等小型埤潭在當時大量地開發,同時也續修築三腳埤的水利設施。   日治時期八田與一為察訪嘉南平原適合興建水庫的地點時,先從過去曾經興建水利工程的地點著手,結果發現在官田溪上游名為烏山頭的地方,有荷蘭時代和清朝時代的小型水利工程遺跡,此八田與一所指的水利工程地點,應為現今漁管處和淨水廠後方,形似為當時水利工程之閘門與送水管設施的遺跡。

烏山頭水庫荷蘭時期引水灌渠

烏山頭水庫荷蘭時期引水灌渠

3清代時期舊埤圳

日本據台時臺灣總督府在於1902年(明治35年)完成二萬分之一堡圖的繪製。以地圖為基礎進行埤圳調查,嘉南平原舊有埤圳的調查計21處【表3】,這21處埤圳都尚在運作,且資料頗為完整,最大的埤圳灌溉面積不過三百餘甲,與清代時期的水利設施規模相當。

農民自行灌溉農田水稻

農民自行灌溉農田水稻

4公共埤圳的調查

總督府將臺灣的埤圳於1901年(明治34年)7月4日頒佈「臺灣公共埤圳規則」來將現存各埤圳的存在確立法令規約,排除以往埤圳屬於私有產業的認定,明文規定:「凡以田園灌溉為目的具有公共有利害關係之水路、溜池及附屬物均認定為公共埤圳」。   在1920年(大正9年)公共埤圳大圳成立之前,嘉南平原原屬台南廳、鹽水港廳、嘉義廳和斗六廳將廳下所有埤圳聯合處理、統一經營,以期助長農業經濟之發達,依次被認定為公共埤圳,並按流域、區位分別合併組成公共埤圳組合19處公共埤圳,見【表4】,連同大圳嘉南平原共有20處公共埤圳。   公共埤圳的認定使得嘉南平原地區原屬私人產業、各自獨立的埤圳系統,漸漸整合成較完整的系統。雖然公共埤圳的管理人仍由埤圳利害關係人選舉產生,但地方廳長有透過法令任免的權利,且舉凡一切水租徵收、水利紛爭、區域認定皆由行政官廳負,「臺灣公共埤圳規則」除代表「水權公共化」的觀念外,亦代表著總督府積極介入水利事業的表徵。   而未被指定為公共埤圳的私人水利設施,稱之為「認定外埤圳」,其水利設施規模大多不大,一般而言灌溉都在百甲以下。認定外埤圳的管理者依然是由埤圳業主來管理,收取水租的權利不變,但總督府則透過埤圳台帳資料予以規範,規範內容同公共埤圳,另私設埤圳亦須經地方官廳認可方能設置,很多認定外埤圳後來逐漸變更為公共埤圳,在大圳興建以前,嘉南平原的認定外埤圳灌溉面積為6,157甲。

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

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

籠式給水器具及方法

籠式給水器具及方法

土名龍骨車給水器具

土名龍骨車給水器具

在來用水車

在來用水車

農地利用

日本統治臺灣之後,為發展臺灣農業,積極在臺灣從事土地及與農業相關的資源調查,俾建立農業發展的基礎。嘉南平原擁有農業發展很好的條件,但最高的埤圳灌溉面積卻只有三百餘甲,為有效利用水資源來發展農業,必須將舊有埤圳加以整合,所以有1901年公共埤圳的認定,繼而有1908年的官設埤圳工程和1920年水利組合的設立,受到官設埤圳桃園大圳興建成功的刺激,1920年開始興建大圳,但受到工程難度及外在環境的影響,工程歷時10年至1930年才完工,雖然興建過程艱辛,但卻是當時臺灣及亞洲最受注目的水利設施。

1日本據台農業發展政策

日本自統治臺灣之初,即確立了「農業臺灣,工業日本」的發展政策,而農業臺灣自始即以稻米及甘蔗兩作物為生產軸心。對稻米的需求是導因於日本自明治維新以後,國內產業逐漸轉向工業部門,導致從1901年開始,每年都有米糧不足的問題發生,特別在1905年日俄戰爭之後,糧食不足的問題更加嚴重,形成日本國內的重大問題,地處亞熱帶暖濕氣候的臺灣,遂肩負著米糧供應者的角色。而欲在臺灣發展糖業是由於日本在治台以前,約有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的糖須仰賴國外進口,為減少外匯損失及追求糖的自給自足,發展臺灣糖業成為總督府開發臺灣資源首要的任務。   在利用灌溉以增加產量方面,新渡戶稻造認為夏威夷的糖業產量有卓越的成績其關鍵在於灌溉,若立即以同一方法行之於臺灣,則亦將有相同之成績,至於方法,首應進行灌溉試驗,將灌溉的效果昭示農民,給予開鑿溝渠者補助金,並獎勵水利組合之組織,以建設大規模的灌溉工程。   在改既成田園為蔗田方面,水量不足而不適合栽種水稻的田畝或看天田,反有利於甘蔗的種植,為破除舊習,應以保護、獎勵等方式誘導農民從事集約式的栽種甘蔗。若為喜水性之改良種,則使植於多少有水利之看天田,令蔗農得知灌溉對於甘蔗有利。   在獎勵開墾適宜種蔗之土地方面,放寬開墾的限制及保護開墾者免受「盜匪」之害,並且開闢道路,給開墾蔗田者以優惠。在政府方面,則須給與他們低利融資,其具體辦法,就是以法令公布獎勵辦法,將業主權免費授與開墾成功者,並發給蔗苗及肥料以資鼓勵。對於開墾若干甲以上者,視其地之情形,補助灌溉、排水之工程費。又於墾成之後,對其建設之糖廠,予以特別之保護。

2縱貫鐵路以西的各郡其水田化比例甚少

灌溉用水對嘉南平原而言是不足的,導致本區的水田化進展緩慢;而本區因地理環境及早期水利開發的因素,每個區域的水田化比例亦不一,一般而言,可以以縱貫鐵路為分界,縱貫鐵路以西由於水源缺乏,水利開發成效有限,幾乎都是看天田及鹽分地帶;而縱貫鐵路以東,近山丘陵地帶,由於水源較為穩定及早期水利開發數量較多,水田化的比例較高。從記載中可以看出位於縱貫鐵路以東的斗六郡、嘉義郡、新營郡、曾文郡等地的水田化比例高過於全區的35﹪比例,嘉義郡的水田化比例甚至近60﹪;而位於縱貫鐵路以西的各郡其水田化比例甚少,北港郡的水田化比例只有2﹪,北門郡亦只有近4﹪。同樣是位於嘉南平原,縱貫鐵路以西的平原地區其需水程度更為迫切。

3 農業生產額五州中最低者

嘉南平原在大圳完工前的耕地面積已高達近26萬甲,為全島各地耕地面積最大之區域,但若大的耕地面積對農業生產的實際效益卻遠不如其他地區。以1925年來看,當時每戶農家的平均農業生產額是474圓,為五州中最低者;每甲耕地的平均生產額也只有223圓,亦是五州中最低者。嘉南平原的耕地面積為台中州的近2倍,但農業生產總額卻只有台中州的83﹪,每戶農家的平均農業生產額也只有台中州的60﹪,每甲耕地的平均生產額更低,只有台中州的50﹪,嘉南平原在各項農業生產額都較台中州或全島其他地區低了許多,造成這種情況的可能原因有二:一是嘉南平原所種植的農作物經濟價值較低;二是受到日本政府糖業保護政策的影響,刻意壓低甘蔗的收購價格,而本區甘蔗又是最大宗的農作物,導致農業生產額偏低。